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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会有什么影响?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2-06-10
信件内容 农药经营者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会有什么影响?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2-06-12
回复内容

近年来为实现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国家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促进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耕地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和乡村振兴取得显著成效。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残留农药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等可造成直接污染,并进一步进入生物链,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都具有长期的和潜在的危害。无论农药生产者,还是农药经营者、使用者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杜绝乱扔乱弃现象,营造生态环境良好、产品生态安全、田园风光秀美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格局,促进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与提升。

《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