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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可以修建养殖场吗?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2-10-25
信件内容 我想建一个牲畜养殖场,发展养羊业。但乡镇政府说占用的土地是基本农田,不能修建。请问国家是这样的规定的吗?具体政策是怎样的?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2-10-27
回复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指出,设施农业用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2020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明确要求,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全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4号文件出台前已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上图入库。2021年,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地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明确: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自文件发布后,原则上新上的设施农业用地将不能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