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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0-08-26        大    中    小      来源:法制科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推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强化协作配合,有效解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和矛盾,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努力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准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农业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作紧密、配合有力的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格局,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农业违法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建立协作机制

  (一)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信访投诉举报分类处理制度,理清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涉农举报投诉信访处理工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经核实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相关材料内容及时移交至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

  (二)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队对要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书面移送。案件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件来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检测鉴定结论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有关证据材料等需要移送的材料。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农业农村部门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自发现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三)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时转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五)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执法检查合作。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综合执法队制订各年度联合执法检查计划,集中开展农业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后,可制定联合检查行动计划,按照计划内容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六)行刑衔接制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三、健全保障机制

  (一)联席会议和工作会商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对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业执法相关问题。

  (二)联络员制度

  为畅通工作渠道,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明确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责任人、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加强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

  (三)监督指导制度

  根据《忻州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执行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执法监督工作,对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农业农村局进行汇报。

  忻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6日